(2013)房民初字第06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九州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675号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南良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2-2217室。法定代表人石留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