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包振慧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振慧,陈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包振慧,农民。被告,陈卫东,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振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振慧诉称,2011年11月5日,被告陈卫东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陈卫东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陈卫东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陈卫东向原告包振慧借款10万元,被告陈卫东并为原告包振慧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包振慧现金十万元整。陈卫东(签名捺手印)”。上述事实,有原告包振慧的陈述,被告陈卫东书写的借条及证人陈艳芳(陈卫东的妹妹)的证人证言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陈卫东为原告包振慧出具的欠条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因此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包振慧借款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陈卫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卫东在付款时应増付332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雪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