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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与张军、蒋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张军,蒋能武,谢三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国盛。委托代理人李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236。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莫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18。该××员工。被告张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032。被告蒋能武,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37X。被告谢三妹,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789。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诉被告张军、蒋能武、谢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军、蒋能武、谢三妹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927元,由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