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国杰。被告贾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志科。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满 文 杰审判员 王 美 君审判员 ��建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