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方某甲、杨某敲诈勒索罪,方某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杨某,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邢红伟。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石益华。被告人方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卫兵。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健健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方某甲、杨某在冯某组织下与摆庄人姚某等人赌博时输钱,后二人怀疑姚某和冯某串通诈赌,便商量向冯某要钱。2012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以冯某诈赌为由纠集被告人方某乙及“宝明”(另案处理),在其将冯某骗出后与被告人方某乙及“宝明”将冯某强行带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往三长集镇路边,被告人杨某随后赶至上述地点。因冯某不承认诈赌,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和“宝明”使用棒球棒对冯某进行殴打,冯某被迫承认诈赌,并承诺归还被告人方某甲、杨某所输金额。之后,被告人方某甲、杨某见冯某无法还钱,便将冯某先后带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三长集镇龙腾浪雨浴室包厢、南浔镇横街集镇万事乐宾馆405房间、南浔镇浔南新村二期二区23幢二单元顶楼等地进行关押,并逼迫冯某想办法还钱,期间被告人方某甲采用木棍打、杯子砸等手段对冯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方某乙及“宝明”负责看管。后冯某寻求沈卫忠帮忙,沈卫忠出面与被告人方某甲协商。在被告人方某甲拿到沈卫忠垫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让冯某写下38000元借条后,被告人方某甲让被告人杨某、方某乙等人于2012年12月4日19时许将冯某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的伤势未达到轻伤程度。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某甲家属已退还冯某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杨某、方某乙在庭审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冯某出具的“坦白书”、借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立功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杨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某乙以帮助索要归还款为目的,积极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杨某、方某乙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甲、杨某、方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方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奕弋人民陪审员 谈桂群人民陪审员 余国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