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爱华与林克文、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华,林克文,娄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叶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010280323)。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朱浙宁(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智渊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文,(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0328761X)。被告娄爱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02057623)。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华与被告林克文、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爱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