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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爱华与林克文、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华,林克文,娄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叶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010280323)。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朱浙宁(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智渊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文,(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0328761X)。被告娄爱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02057623)。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华与被告林克文、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爱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