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刘某、莫某某、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刘某,莫某某,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莫某某、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联创工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492.34元,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有待分配执行款,本院依法委托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现已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