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民初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保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保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238号原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保才,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保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27元,减半收取394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     国     庆审 判 员 吴     晓     勇审 判 员 赵燕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丽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