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森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森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信敏。委托代理人:陈友铭。被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