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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民初字第2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永海与赵吉泉、刘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海,赵吉泉,刘秀芳,赵吉清,荆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第2295-2号原告刘永海。被告赵吉泉。被告刘秀芳。被告赵吉清。被告荆爱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海与被告赵吉泉、刘秀芳、赵吉清、荆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吉泉、刘秀芳80KM变压器一台、织布机80台。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不得转移、变卖、藏匿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寿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