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雷礼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贡井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礼刚,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礼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礼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雷礼刚赌博输钱后遂产生盗窃财物的想法。当日午后,被告人雷礼刚独自一人在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四处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当其窜至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7组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吴某家中无人,便从房后的土坎爬上被害人吴某家厨房房顶,由房顶进入二楼。被告人雷礼刚在室内找来菜刀,将二楼卧室房盗门撬开,进入卧室后将床头柜上的一台苹果IPAD2平板电脑盗走。经贡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240元。2012年5月1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雷礼刚窜至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中心村12组,采用撞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雷礼刚在室内找到菜刀将卧室立柜抽屉撬开,将其中现金300余元盗走。2012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雷礼刚窜至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3组,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宋某某家中无值钱物品,被告人雷礼刚未盗得任何财物。另查明,被告人雷礼刚因2012年5月23日在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5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2)沿滩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礼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后被告人雷礼刚在自贡市沿滩区看守所服刑。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雷礼刚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被宜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前往自贡市沿滩区看守所将其押解回宜宾市宜宾县公安局,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雷礼刚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礼刚于2012年2月20日,在宜宾县王场乡先后入户盗窃四起,窃取现金2,800余元。2013年2月20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礼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雷礼刚因再次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民警前往宜宾县看守所将其押解回自贡市看守所羁押。对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雷礼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认为被告人雷礼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雷礼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雷礼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被抓获后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并有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区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等,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自贡市贡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雷礼刚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礼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雷礼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雷礼刚实施入户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家的犯罪,因未窃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对这次犯罪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礼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礼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雷礼刚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礼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宣告前漏罪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雷礼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