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仁开与张义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开,张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孙仁开。被执行人张义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仁开与被执行人张义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