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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知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乐网苑网吧,何斌峰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乐网苑网吧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莎,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乐网苑网吧。投资人何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乐网苑网吧(以下简称乐网苑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软星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乐网苑网吧的起诉。本院认为,软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公司撤回对被告乐网苑网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软星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韩蓓代理审判员  苏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