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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董娜与朱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娜,朱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董娜,女,汉族,1990年6月6日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朱志明,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朱志明所有的荣成市东寨小区×号楼101室,威海百盛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志明所有的荣成市东寨小区×号楼101室。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过户。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智宁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枝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