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沈馨悦与张文慧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馨悦,张文慧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沈馨悦,女,2006年4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沈玉阳,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文慧,女,1985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馨悦与被告张文慧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馨悦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依法不能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馨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