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连某某,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崔某某,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孟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