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大刚与赵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刚,赵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增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大刚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