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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大刚与赵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刚,赵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增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大刚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