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5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苗建昌与李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昌,李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655号原告苗建昌。被告李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昌诉被告李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建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苗建昌25元。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苗 永 福审判员 张少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