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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5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苗建昌与李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昌,李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655号原告苗建昌。被告李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昌诉被告李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建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苗建昌25元。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苗      永      福审判员 张少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