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西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韩法水申请执行韩和栓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法水,韩合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西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韩法水,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韩合栓,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合栓的妻子张玉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合栓之妻张玉兰的存款24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