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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先信与李井锋、李井 光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信,李井锋,李井光,李井亮,李井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李先信,男,193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井锋,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光,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亮,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信诉被告李井锋、李井光、李井亮、李井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信以被告姓名有误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先信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