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先信与李井锋、李井 光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信,李井锋,李井光,李井亮,李井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李先信,男,193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井锋,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光,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亮,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被告:李井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先信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信诉被告李井锋、李井光、李井亮、李井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信以被告姓名有误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先信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