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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催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2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26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明超,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10400042/20372982,金额8万元,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16日,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