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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与史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史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知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孙武,系该行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史志军,男。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申请执行史志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11日作出“(2002)白水执字第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还款。经查,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固定收入,经多方筹集资金给付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14000元,其余案款无力偿还,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白水经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