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与史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史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知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孙武,系该行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史志军,男。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申请执行史志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11日作出“(2002)白水执字第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还款。经查,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固定收入,经多方筹集资金给付中国农业银行白水支行14000元,其余案款无力偿还,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白水经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