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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代声叁诉葛劲松、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第二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声叁,葛劲松,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50-5号原告:代声叁,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劲松,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声叁诉被告葛劲松、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声叁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江明主审 判 员  万长庆代理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