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柯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1-1号原告:柯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1-9号。法定代表人:袁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