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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周兴辉与于文利、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辉,于文利,王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81-1号原告:周兴辉,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于文利,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王瑞英,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辉与被告于文利、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0元,共计155元,由原告周兴辉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