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恩会、张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洪良,降河流信用社主任。被告齐恩会。被告张景敏。被告张景奎,农民。被告周志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齐恩会、张景敏、张景奎、周志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