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山、谢茂华、江苏双楼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郭文山,谢茂华,江苏双楼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4-2号原告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88号。监事张建君,女,1955年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岭、陈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山,男,1947年3月3日生,汉族,系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谢茂华,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双楼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99号。法定代表人袁日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法定代表人郭文山,该公司董事长。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磊、江建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和公司)与被告郭文山、谢茂华、江苏双楼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和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万和公司设立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楼支行的账号为320621650120100004XXXX的银行账户资金。本院认为,原告万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万和公司设立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楼支行的账号为320621650120100004XXXX的银行账户资金3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张广永人民陪审员 林 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