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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庆城县,农民。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庆城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