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戚伟森、何东昂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伟森,何东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戚伟森。申请人:何东昂。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戚伟森与申请人何东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戚伟森与申请人何东昂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6月25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何东昂应归还申请人戚伟森借款人民币28500元,款定于2013年7月1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