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永涛与杨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永涛;杨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06月2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明聪2013年06月2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颜永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现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清,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址:湖南省绥宁县。现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永涛诉被告杨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饲料款,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还清原告饲料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永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温觉忠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邓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