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正元与赵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元,赵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姚正元,男,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庆城县,庆城县薪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赵军民,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正元与被告赵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正元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