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敬与郭佑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郭佑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4-1号原告王敬。被告郭佑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郭佑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敬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王敬已缴纳),公告费800元,共计2950元,由原告王敬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游 惠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