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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敬与郭佑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郭佑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4-1号原告王敬。被告郭佑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郭佑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敬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王敬已缴纳),公告费800元,共计2950元,由原告王敬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游 惠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