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胥书芳与贺彦雄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胥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