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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黄某,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邢卫国,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1350元,合共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审 判 员  李伟平人民陪审员  邓珊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