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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孟某某,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23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以给付被告王某彩礼款1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孟某某及被告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确认其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是否孟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确认被告的自然情况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一款、第11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5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华玲审 判 员  陆 波人民陪审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