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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贺政、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贺政;罗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6号原告:许建国,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贺政,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罗清华,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贺政、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国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政、罗清华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