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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33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某,深圳市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伍淑杰,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向某某与众×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该条规定,向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职于众×公司,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等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向某某上诉主张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