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侵犯出版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34号申请人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侵犯出版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某某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实际受偿2700元后,对剩余部分债务予以放弃,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现刘某某已将2700元汇至我院账户,并交付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左来拴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