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西安xx电热公司与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电热公司,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西安xx电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xx电热厂内委托代理人肖xx,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男。西安xx电热公司与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xx电热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xx电热公司撤回对被告咸阳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西安xx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