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民、孔凡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民,孔凡文,李新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任理事长。被告李德民,成年。被告孔凡文,成年。被告李新贵,成年。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德民、孔凡文、李新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阴会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