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行非审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非审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33号劳动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宇制管有限公司处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宁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