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传远诉荣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远,荣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传远。被告荣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远诉被告荣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远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传远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