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学平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祁学平,何进,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斌。委托代理人石裕华、季栋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进。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季国新。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水明。委托代理人王玉华。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学平、何进、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祁学平、何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大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