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徐辉与黄世财、苏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苏丽燕,黄世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徐辉,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丽燕,女,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黄世财,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原告徐辉诉被告黄世财、苏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辉诉称,原告通过他人与被告苏丽燕相识,2011年3月24日,被告苏丽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1年11月24日又借人民币7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丽燕、黄世财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丽燕于2011年3月24日向原告徐辉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年11月24日又借款人民币7000元,二次共借款人民币12000元,均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另原告提出被告苏丽燕向原告借款系在被告苏丽燕与黄世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丽燕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黄世财为被告,经查,被告苏丽燕与黄世财于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依法追加黄世财为本案被告。庭审时,原告表示被告苏丽燕的借款用途是因家庭困难,用于家庭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案卷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苏丽燕二次共向原告徐辉借款人民币12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和欠条为证,依法应予认定。被告苏丽燕应负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依法付还原告人民币12000元。原告提出被告苏丽燕向原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生活,且借款系被告苏丽燕与黄世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苏丽燕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被告苏丽燕向原告徐辉的借款应当认定其与被告黄世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世财依法应对被告苏丽燕向原告徐辉的借款负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丽燕、黄世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徐辉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苏丽燕、黄世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胜卫审 判 员 彭卫强人民陪审员 胡小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响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