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西分社与被告童开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西分社,童开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西分社。住所地:安岳县龙台镇国道路481-487号。负责人刘承坤,主任。被告童开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西分社与被告童开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早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