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刘梅贵、刘添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刘梅贵,刘添贵,刘满贵,徐润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黎志嵘,职务:行长。诉讼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姚望。被告:刘梅贵,女,1984年7月日6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8。被告:刘添贵,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31。被告:刘满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9。被告:徐润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刘梅贵、刘添贵、刘满贵、徐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