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范嵘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嵘,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系曲靖市开发区品客量贩汇宝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国军,云南徐国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范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范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斌审 判 员 杨凌萍代理审判员 沈 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