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诉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诉保字第41号申请人朱某,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21号5幢301室房屋进行保全(保全标的为3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汉中门大街21号5幢301室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禁止买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研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