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方二鹏与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二鹏,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方二鹏,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林,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冷合岭,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栋,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俊卿,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二鹏与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二鹏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