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阎锁荣与蒋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锁荣,蒋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78号原告阎锁荣。委托代理人闫君,委托代理人郭栓虎,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锋,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泉,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西路215号。负责人邓雅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永和,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胜,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锁荣与被告蒋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锁荣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锁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阎锁荣负担。审判长 高 林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飞 更多数据: